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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恺农业工程学院本科教学质量与

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以下简称"质量工程")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取得实效,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高〔2007〕14号)和《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粤教高〔2009〕77号)等有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质量工程"主要包括以下规划建设项目:特色专业建设点、精品课程、教学团队、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及大学生创新实验项目等。
   第三条 未列入本办法的"质量工程"项目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学校负责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全面领导"质量工程"工作。设备处负责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项目的管理工作,教务处负责"质量工程"其他项目的组织管理和日常事务,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统筹指导项目建设的相关工作;
   (二)组织项目评审;
   (三)组织对项目的检查、验收和评价;
   (四)统筹安排建设资金,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及《仲恺农业工程学院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监督项目资金的使用;
   (五)根据项目建设实际情况,推广宣传项目建设成果。
   第五条 "质量工程"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建设的规划、实施、管理和检查等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上级文件及本办法的要求,编制、报送项目申报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二)按照批复的项目建设内容,统筹规划,组织项目实施,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和预期目标。
   (三)接受上级部门及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对项目实施过程和结果进行监控、检查。
   (四)省级"质量工程"项目,需按规定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学校教务处或设备处统一向教育厅书面报告。项目有特别规定的按相应规定执行。
   第六条 "质量工程"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的职责是:
   (一)依照项目的有关要求和规定,制订项目建设计划;
   (二)组织项目建设工作,保证项目按计划进度实施;
   (三)按规定合理安排项目经费;
   (四)评价项目建设效果;
   (五)宣传、展示项目建设成果,推进成果应用。
   第七条 "质量工程"项目建设内容、进度安排以及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调整。如确需调整的,须报请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八条 "质量工程"实行校级、省级和国家级三级立项审批制度,学校将根据上级部门文件精神,有计划有步骤地启动校级"质量工程"项目,建设一批基础好、有潜力的项目申报省级、国家级"质量工程"项目。
   第九条 设备处负责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项目的申报组织工作,教务处负责其他"质量工程"项目的申报组织工作。申报程序和遴选标准以具体文件通知为准。
   第四章 项目监督检查
    第十条 "质量工程"项目的过程管理
   (一)凡立项的"质量工程"项目,项目负责人必须对照申报材料完成项目建设任务书,主要内容如下:
   1.建设目标
    2.主要建设内容
    3.项目组成员
    4.建设进度和工作计划
    5.经费使用计划
    6.预期完成结果和成果提交形式
   (二)获批准的国家级、省级"质量工程"项目须向学校提交经院系审核论证的详细工作计划和经费使用计划,经学校审核后核拨建设经费。工作计划和经费使用计划将作为拨款、进度检查和经费审查的重要依据。
   (三)"质量工程"项目实行中期检查考核制度,由项目负责人提交进展报告,学校采取会议或通讯评议等方式对项目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等进行检查,根据项目建设成效和发展趋势,对后期研究工作提出建议。不按时提交项目中期进展报告,或无特殊原因不能按计划进度完成任务的项目,学校将通知财务处暂缓或停止拨款。
   中期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项目建设基本情况
   2.项目进展和取得的成绩
   3.项目调整情况
   4.项目组织管理情况
   5.项目经费使用情况
    6.项目实施的经验、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措施
    7.项目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其他问题
    各单位需要准备的备查材料届时将具体通知。
   第十一条 "质量工程"项目验收
   项目完成后,项目组须认真撰写结题报告、编制项目资助经费决算与成果附件材料一并送学校申报结题。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批准的"质量工程"项目将按照合同要求组织结题验收。
   第五章 项目中止或撤销
   第十二条 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情节严重者中止直至撤消项目。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建设立项材料弄虚作假、违背学术道德;
   2.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建设工作;
   3.未按要求上报项目有关情况,无故不接受学校及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与审计;
   4.项目经费的使用不符合有关财务管理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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